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诉讼费退费、案款支出的管理工作,消除风险隐患,确保资金安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诉讼费退费范围】 诉讼费退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已按普通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四)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且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减半退还。
(七)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已经预交但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八)当事人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将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九)其他依法应当退还的费用。
第二条【诉讼费退费流程】 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退还诉讼费的,按照以下流程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诉讼费退费事务: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诉讼费退还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案号、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申请退还理由、申请退还金额、申请人尚未收到对方当事人直接退还的诉讼费用的法律责任承诺;2.生效的裁判文书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4.代理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还事务的,除应出具委托授权手续外,还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有法人及其他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当事人向审判庭提交申请退费的材料后,由书记员(法官助理)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退费资料和诉讼费预交金额及申请退还金额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书记员(法官助理)在诉讼费退费系统中扫描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费退费材料并填写诉讼费结算审批表,提交案件承办人复核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以及行装办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书记员(法官助理)在诉讼费退费系统中生成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
(三)申请人前往立案大厅诉讼费收、退费窗口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2.生效的裁判文书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3.申请人身份信息;4.收款账户信息;5.收据;6.代理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还事务的,除应出具委托授权手续外,还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有法人及其他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诉讼费收、退费窗口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费退费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财务系统中核查诉讼费预收情况后开具诉讼费结算票据由当事人或受托人签章,并将诉讼费结算票据交承办该案件的审判庭,同时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费退费资料及诉讼费结算票据交财务人员审核。
(四)财务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诉讼费退费,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转账方式办理。
(五)各审判庭在诉讼费实际退费并向对方当事人催缴应承担的诉讼费无果后,按照上级法院及本院诉讼费移送执行流程办理。
第三条【案款支出流程】 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承办人收到执行案件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案件承办人应尽快通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案款,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完整准确地告知缴纳要求。法律文书应详细列明包括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执行案号;被执行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交款的,代交款人必须写明汇款单位或个人详细名称、汇款用途,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案件承办人姓名,如汇款单无法填写上述内容的,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二)财务人员在案款到账后,负责检查核对执行案款到账相关信息。在确认执行案款进账信息正确后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如发现有悬挂的执行案款,须于次日内向全体执行案件承办人进行公示。执行案件承办人无特殊情况下须在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认领,或在特殊情况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认领。
(三)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财务部门开具票据且当事人出具收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的审批和支付手续。
(四)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案件系统中填制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和案款付款通知书,按层级管理提交给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案款层级管理如下:执行案款支出一次性在5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按“执行局分管副局长→执行局局长”程序进行审签;支出一次性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按“执行局分管副局长→执行局局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程序进行审签;支出一次性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经办人员按“执行局分管副局长→执行局局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院长”程序进行审签。
(五)财务负责人审批。
(六)案件承办人向财务人员提供以下付款资料:1.案款付款通知书;2.执行款发放审批表;3.生效裁判文书;4.财务人员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5.当事人出具的收条;6.当事人身份信息;7.收款账户信息;8.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除应出具委托授权手续外,还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有法人及其他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财务人员审核案件承办人提交的付款资料,对符合付款条件的案款,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转账方式办理。
第四条【月通报制度】 建立诉讼费退费及案款支出月通报制度,每月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对通报中涉及的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计入该部门及个人的目标考核。
第五条【季度联席会】 建立季度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会议由分管该工作的院领导主持,由行装办和审管办(研究室)共同负责会议的召集,涉及诉讼费退费及案款支出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参与会议并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报。
第六条【责任追究】 政治部(督察室)将诉讼费退费和案款管理纳入本院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范围,对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