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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设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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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27 10:07:49 打印 字号: | |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综合性办文办会、文秘、保密、档案、代表委员联络、决议事项督办、社会综合治理,以及其他与司法政务保障相关的工作。




(二)政治部(督察室)


负责思想政治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机构编制管理、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表彰奖励、人民陪审员管理、内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组织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及立案审查,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调解、立案调解、信访接待、诉非衔接,案件材料收转、案件查询、法律咨询、送达,司法评估、拍卖、鉴定,以及其他与立案和诉讼服务相关的工作。




(四)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负责依法审理本院各类刑事一审案件;牵头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负责总结刑事审判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其他与刑事审判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相关的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


负责依法审理本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一审案件,被市中院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各人民法庭分流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本院受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负责总结民事审判和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其他与民事审判和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相关的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依法审理本院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企业合伙等有关的商事一审案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除外),审理破产与清算案件,审理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或新类型商事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本院受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商事审判工作;负责总结商事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其他与商事审判相关的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依法审理本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本院受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依法审理本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除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本院受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负责依法审理本院劳动争议纠纷、人事争议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本院受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十)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负责依法审理各类行政一审及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依法审理申诉、申请再审及审判监督案件以及本院相关案件。负责总结行政审判和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以及其他与行政审判和审判监督相关的工作。




(十一)执行局


负责办理本院各类执行案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以及其他与执行相关的工作。




(十二)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案件评查、司法公开等审判管理工作;负责审判委员会、调研、案例、信息、宣传、依法治区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负责其他与审判管理、司法事务相关的工作。




(十三)司法行政装备办公室


负责本院财务管理、诉讼费监督管理,后勤物资装备配置及管理,办公用房和法庭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以及其他与政务后勤保障相关的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大队


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牵头负责维稳、处突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 民商事调裁中心


负责审理双流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银行卡纠纷案件,本庭受理范围内的发回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其他案件。




(十六)九江人民法庭(家事法庭)


负责审理双流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本庭受理范围内的发回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其他案件。联系九江街道、黄水镇、彭镇。




(十七) 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负责审理双流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追偿权纠纷案件,本庭受理范围内的发回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其他案件。联系西航港街道、永安镇、黄龙溪镇。


 

 

 

 

责任编辑:政治部(督察室)